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
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2017年3月修订)
1 申请
1.1 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已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并有五届及以上本专业本科毕业生。
1.2 申请学校应向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书。
1.3 学校应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对申请书中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相关材料。
1.4 如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受理,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评估(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1.5 申请学校填写《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申请书》一份(附件C1),加盖学校公章,于申请年度8月10日前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242,58934045,58933389(传真);
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1.6 申请获得通过,评估委员会将于9月15日前通知申请学校,并分配网站账号和密码,进入自评报告撰写阶段。
2 自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是专业评估(认证)的重要阶段,是接受评估(认证)专业对办学状况、人才培养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
2.2.1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和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2.2.2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应对照《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其内容和格式要求参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附件C2)。自评报告撰写常见问题及解答可参考附件C3。
2.4 自评报告的提交
申请评估(认证)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报告上传至评估网站,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纸制报告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2.5 自评报告的材料补充
当自评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陈述不明确时,评估委员会将要求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提交补充材料时不必再将自评报告重新提交。
3 现场考查
3.1 现场考查条件准备
现场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接受评估(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
(1)应为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备有供专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
(2)应安排专人配合考查专家组的工作;
(3)应为考查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各类人员名单,供专家组抽取部分进行访谈;
(4)不安排与评估(认证)无关的活动;
(5)遵守评估(认证)工作有关纪律。
3.2 考查报告意见反馈
现场考查结束前,考查专家组将考查报告稿送评估(认证)专业或学校、院系征询意见。学校可就评估结论建议以外的考查报告所述情况及相关问题与考查专家组交换意见。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师生中传阅,但在评估(认证)结论发布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4 评估(认证)结论申诉
4.1 接受评估(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对专业评估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建类专业评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评估(认证)结论。
4.2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建类专业评估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意见为最终结论。
4.4 结论为“不通过评估(认证)”的专业点所在高校,需经过二年建设期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估(认证)。
5 评估(认证)状态保持
5.1 通过评估(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现场考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5.2 结论为“通过评估(认证),有效期为6年”的学校,应在有效期中期(第三年)进行教学质量督察,督察内容为评估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督察员由学校聘请(重点督察的学校由评估委员会聘请)校外高级工程师和教授各一名。督察报告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留给学校作为评估整改工作情况留存备查,另一份寄给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5.3 通过评估(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评估(认证)。重新评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评估(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评估(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评估(认证)工作参照原评估(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5.4 通过评估(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评估(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评估(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重新提出评估(认证)申请。
附件C1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申请书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根据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有关申请资格的规定,对照《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我们认为我校土木工程专业满足申请条件,现申请参加专业评估(认证),请予受理。
本校所有材料完全属实,特此承诺。
申请评估(认证)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书附表及资料目录
一、申请评估(认证)学校与专业概况
二、专业基本状态数据表
三、本专业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另附)
四、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五、在册教师表
一、申请评估(认证)学校与专业概况
申请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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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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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简 介 |
(不超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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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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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负责人 |
姓名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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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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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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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发 展 概 况 |
(不超过1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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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符合评估(认证)申请条件的简要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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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在成果导向方面已有的做法和下一步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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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认证) 联系人 |
姓名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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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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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邮编) |
二、专业基本状态数据表
A 师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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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专业教师总数 |
行政人员总数 |
实验技术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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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结构(含同级别职称人员) |
教师学历结构(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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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人数/比例 |
博士学位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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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人数/比例 |
硕士学位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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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人数/比例 |
学士及其他学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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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程实践经历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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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近五年学生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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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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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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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数/毕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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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数/授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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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图书资源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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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专业资源 (含学校及院系藏书) |
图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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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期刊数量(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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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期刊数量(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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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数量(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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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专业软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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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实践教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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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
场地面积(m2) |
仪器设备价值(万元) |
承担的教学环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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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近五年教学经费(生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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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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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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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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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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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的说明 |
三、 本专业各年级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请另附)
四、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300~500字)
(包括教学质量体系以及其他特殊的质量保障政策) |
表C-1
近5年学生生源表
年份 |
招生总数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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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省控制线 |
学校录取线 |
专业录取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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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主干课程近5年考试成绩表
学期 |
课程名称 |
任课教师 |
初次及格率* |
平均成绩 |
备注 |
*初次及格率不包括补考和重修。
表C-3
开设的专业实验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
实验类型1 |
每组人数 |
所属课程 |
承担单位2 |
主要设备仪器3 |
台套数 |
备注 |
注1:实验类型分操作型、演示型和自主型;
注2:承担单位指相关实验室;
注3:主要设备仪器只需列出该项实验的专用设备。
表C-4
专业教师履历表
姓名 |
职称 |
定职 时间 |
出生 年月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承担的 主要教学任务 |
出国进修 情况 |
工程实践情况 |
其他 (如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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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毕业专业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毕业专业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毕业专业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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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5
土木工程专业教学质量督察报告
学校名称 |
专业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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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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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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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内容、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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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报告指出今后需要改进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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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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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以来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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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以来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取得的主要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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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签字: 专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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